涂尔干是使社会学成为独立学科的第一人——他于1913年在法国的著名大学首次正式开设了社会学课,在他以前虽有人进行过社会学的研究和教学工作,但多是在其他学科中借一席之地。

(一)个人与社会

涂尔干关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观点与斯宾塞截然相反。后者认为每个人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则社会财富也将随之丰富发展;前者却认为,如果让每个人都去追求自己的最大幸福则社会生活将难以维持。涂尔干认为人是一种欲望永不会满足的动物,因此必须由社会的规范来限制人的欲望。他指出,人有双重性质,一重是肉体和欲望,另一重是经过教化的个性,第二重才使人成其为人,因此是更重要的一重性质。他又认为,人只有通过社会的教化和规范才能成为完整的人,而真正符合道德的行为是在牺牲了一定的个人欲望之后才能做到的。在他的著作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概念是凝聚力、结合、整合、权威、仪式以及规范等。上述思想贯穿在他的全部著作之中,可以说是他思想的主调。因此有人批评他过于强调社会规范而压抑了个人,又有人指责他的社会学思想基本上是保守的,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的秩序。

如果把社会学研究概括为三个层次一文化层次、社会结构层次和个人层次,那么涂尔干是在社会结构层次进行研究的。

在研究社会现象时,帕累托使用的基本概念是“本能”,滕尼斯用“意愿”,塔德用“模仿倾向”,斯宾塞用“自我利益”和“理性选择”,而涂尔干提出用一个新概念——社会事实(socialfact)作为研究社会的最基本概念。什么是社会事实?首先,社会事实不是个人事实的总和,而是在社会水平上独立存在着的事实。他坚持认为,整体大于各个部分之和(Thewholeisgreaterthanthesumofitsparts.)。也就是说,整体并不是各部分的算术和,社会比组成它的全部个人内容要多。其次,他指出社会事实具有三个特征:(1)外在性:社会事实,如语言、货币体系、职业规范等,外在于个人而存在;(2)强制性:即社会事实对个人行为施加限制的能力;(3)一般性:社会事实充斥于整个社会之中。最后,他对如何解释社会事实作了如下规定:(1)社会事实只能由其他社会事实来解释,而不能用个人现象来解释社会现象,如斯宾塞所做的那样;(2)社会现象之起源(原因)同它的功能是两回事,因此在解释杜会现象时必须对造成此一社会现象的原因和它所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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