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判决,岂不破了天荒么?判决书应是谨严的文字,岂可光否定不是张桂贞的,却又不能确指特定之人的?按照常识与法理,张桂贞家里的动产,苟无第三人主张权利,即毫无疑义为张桂贞所有。本案显然并无第三人主张权利说动产属于他(第三人),反倒有强盗和法官说不属于她(张桂贞),这不是怪事吗?‘民事诉讼法’第281条明定:‘法律上推定之事实无反证者,无庸举证。’本案既然没有第三人来‘反证’什么,还要张桂贞‘举证以实其说’个什么呢?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这样滥施推定、滥强人举证,显然与《民事诉讼法》有违!此其笑话三也!对众所周知属于张桂贞的家中物,要举证也可以,但依法,举证责任根本不在张桂贞这一边。《民事诉讼法》第276条明定举证责任分配之原则,明说:‘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之责任。’—说张桂贞家里的财产不是张桂贞的,举证责任根本在台中市政府,而不在张桂贞。设想强盗抢了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家里的电视机,打起官司,强盗反过头来要他们提出电视机怎么来的,不然就论以‘未能举证以实其说’,而置强盗行径于不问,反把电视机判归强盗所有,任其呼啸而去,这通吗?不追究强盗‘抢走’的问题,反追究张桂贞‘取得’的问题,此其笑话四也!这次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的判决,有一进步,就是他们3位推翻了4年来8位法官(台中高分院翁其荣、徐元庆、陈成泉,‘最高法院’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盲目照抄台中市政府的瞎猜,终于睁开眼睛,在判决书中,已经完全没有了‘讼争书籍系案外人李敖所有’的妙文。但是,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在开脱李敖之余,却对书籍为谁所有,留下一个新的谜团,就是:在判决书中,他们竟交代不出书是为谁所有?只是闭着眼睛说:书非张桂贞所有!但是,依照‘吾人之一般生活经验法则’也好、依照法律专家的证据法则也罢,堂堂在张桂贞家中的书,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竟瞪着眼睛说不是张桂贞的,又瞪着眼睛说不出书是谁的,也说不出既然不是张桂贞的书怎么会跑进张桂贞的家里,这通吗?全世界任何法则,都不会肯定这种糊涂大判决吧?没有第三人主张权利,又如何能说在张桂贞家里的东西不属于张桂贞的?在张桂贞家里的东西,不能证明新所有权,又如何能否定掉旧所有权?此其笑话五也!

“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作出了书非张桂贞所有,也不提系案外人李敖所有的判决,自以为得计,殊不知引发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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