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连番被我逮到,相继被一罚再罚后,我的生意愈发昌隆了,运气真好,台中市政府也被我逮到了,并且精彩胜过南北合呢!故事是这样的:1987年6月22日,我接到妈妈张桂贞台中一中同事张佩华的快信,告诉我有军警宪及情治人员一大批,趁妈妈在国外探亲之时,在头一天找锁匠开锁,进入她在台中一中的宿舍,搬走大量书籍。我收信后,在6月24日赶到台中,料理善后,我访问了邻居、派出所主管、里长,了解了当场情况。

“里长交给我‘台中市政府取缔违法出版品’的收据,就是所谓‘三联单’,因为‘三联单’上印的是台中市政府,并盖着台中市政府大印,此外别无其他衙门,当然不管和尚是谁,庙却只此一家。7月1日,我以请求权人张桂贞的代理人身份,寄出‘损害赔偿请求书’给台中市政府,要求政府赔偿。等了5个月,该衙门仍不依赔偿法开始协议,我复以原告张桂贞诉讼代理人身份,在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控告台中市政府。

“1988年2月10日,台中地院民二庭推事黄秀得判决台中市政府败诉。张桂贞得到了初步公道。那时候台中市长是国民党大员张子源,他代表台中市政府提出上诉,他在‘民事补具上诉理由状’中坚持一个理由是:‘有关执行检查取缔不法出版物,经成立文化工作执行小组,由各县市警备分区指挥部负其责。亦即执行机关为各县市警备司令部,依此规定,本件查扣之讼争书籍系经台湾中部地区警备司令部签发搜索票,于1987年6月11日上午9时20分派遣军事检察官鞠金蕾上校及政二科文化专员孟启正持搜索票前往被上诉人住所搜索并扣押,此有搜索票影本及扣押联单经孟启正签名可按,则本件讼争书籍既系由台湾中部地区警备司令部执行查扣,倘认有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上诉人之权利者,其赔偿义务机关,应非上诉人,被上诉人竟列上诉人为对造诉求赔偿,显属当事人不适格,其诉即属不合法。’

“由台中市政府这种答辩看来,它显然把责任赖得一干二净了。不过,问题的关键是,台中市政府若如他们所说,不负任何责任,那么何能把盖有市政府大印的市政府三联单。—空白待填的三联单交给警备总部使用?你这样做,在逻辑上、行政程序上、行政责任上,都是无法卸责的。这也就是推事黄秀得判决书中所说的:‘三联单上检查人栏均盖有被告印文,并有被告所属机关即管区警察派出所主管杨三共签名,是被告上开所辩殊不足取,原告主张事实堪信为真实。’可见台中市政府的置身事外,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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