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讼李敖·自述

一元钱官司与禁书事件

纵观李敖在台湾的涉讼经历,多与他在台湾所处困难受压的境地相关。其宁死也不肯向黑暗与腐败低头的硬骨头精神,是李敖数十年来闹衙涉讼的根本闪光点。一个在台湾虽有才学知识,却始终得不到用武之地的知识分子,怀才不遇而且多次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或者受到逮捕,或者遭到监视,或者自己的著作遭到当局的无理查禁。种种生活的无奈与艰涩,促使李敖勇敢地站起来面对严酷的抗战。其反抗禁书的1元钱官司和他在台中遭到当地官员查禁图书而引发的诉讼,就是李敖无数大小诉讼案的一桩。请看李敖自己是如何叙述此案的经过。李敖说:

“我生平著作上百册,可是国民党查禁了96册,查禁法令,种类滋彰,或根据‘台湾省戒严期间新闻纸杂志图书管制办法’、或根据‘出版法’、或根据‘戒严法’、或根据‘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不但弄得自己眼花缭乱,尤其在下级执行人员执行时,更是眼花缭乱。就在这种眼花缭乱中,在几乎李敖作品每出必禁的‘惯性’下,一个机会来了。1985年4月25日,我出版了《李敖千秋评论丛书》中《五十·五十·易》上下两册,其中下册经警备总部以‘淆乱视听,挑拨政府与人民情感’云云为由,予以扣押,并通令各级学校、警察机关等有关单位,清查报缴;但该丛书上册,却漏未查禁。不料令下之日,部分下级执行人员却弄不清楚,索性见书就查,以致该丛书上册,也难以幸免,一并由台北市政府出具大量查扣收据,满载而归。

“到了6月24日,我由龙云翔律师代理,向台北市政府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书’,告诉他们:‘正因为贵衙门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以强迫手段,违法扣押未经查禁之书籍,致使请求权人所发行该丛书上册除被违法扣押46本外,其余未扣押部分,也因而不能陈列出售,妨害请求权人发行、出售之权利,损害请求权人可得预期之利益6901元(内含已扣押46本书价6900元及未扣押部分优待为1元)。’台北市政府收到我的‘损害赔偿请求书’后,自知理亏,且知我来者不善,决定屈服。乃在1985年8月29日上午,在法规委员会召开协议,主席林秋水,由洪以逊代,另有新闻处赵鹏科长等,一共5位,与我达成‘台北市政府国家赔偿事件协议记录’,确定‘本府部分执行人员误扣上述丛书上册属实,本案本府有赔偿责任’。8月29日,开出损害赔偿国库支票6901元,其中6900元是已扣押部分的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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