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敖又上诉。最后 经“最高法院”法官刘焕宇等法官判决 台中分院三法官判决错误 要求分院更审。从1989年5月3日起 该案更审。更审了一年三个月 此时 台中市长张子源也下台了 法定代理人换成了新市长林柏榕 原来的法官也换了 于是由黄奠华等法官判决原告张桂贞胜诉。但林柏榕不服 又提出上诉 案审分到“最高法院”法官李锦丰等人手中 竟认定台中市“政府”胜诉。此时 该案已历时三年四个月。

法庭在判决书中以书非张桂贞所有为由判其败诉。李敖母子决定据法力争。他们认为 所争者 除民事责任、司法公正以外 更着眼于宪法中人民基本自由之保障。案子上诉到“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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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秉钺等法官认为张桂贞胜诉 于是又发回台中分院更审 台中高分院法官楚汝聪等审理了此案 听着李敖在法庭上义正词严的指控 法官们为之动容。退庭后 听到审判长楚汝聪出门时的大声赞叹 李敖感觉到自己赢定了。

终于 法官楚汝聪等以长达12页的判决书详述了张桂贞胜诉的理由。林柏榕虽然又上诉 但“最高法院”法官范秉阁等予以驳回。

1993年2月22日 李敖前后打了五年七个月的“国家”赔偿官司 终于胜利了。他大喜之下 立刻致信林柏榕:“你们官司打败了 快赔钱来!”在林柏榕采取拖延政策后 李敖又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声请状》。4月19日 台中地方法院法官赵春碧下达了执行命令 5月12日 台中市“政府”终于开出了“国库”支票 全部赔偿(包括利息)总计新台币2348656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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