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敖微笑着朝他们点点头。

在法官的提问中,李敖有问必答,谈笑自若。面对李敖的轻松愉快,胡秋原一副气鼓鼓的样子。其律师悄悄对法官说:“李敖诽谤别人如儿戏,他现在在庄严的法庭上,居然还一直在笑!”

休庭后,李敖马上被一群人包围。有人问他:“为什么不请律师?”他笑着说:“我的律师被胡秋原先生请去了!”

同学马宏祥的父亲是位“国大代表”,他问李敖有何感想,李敖说:“你们‘国大代表’制订的‘宪法’第11条我太相信了,我以为它会给我保障!”李敖指的是“言论自由”。

晚上,李敖应朋友之邀去看电影、吃饭、喝啤酒。在马路上还有人指点说:“那就是李敖,是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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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敖的不屈不挠使胡秋原陷入被动,他意识到这样下去对他的名声不利,颇欲和解。他同法官说:“我并不想打官司,像居浩然那样,只要‘稍稍给我过得去一点’,我就可以撤回。”但由于李敖的坚持,萧孟能也寸步不让。

回到台大研究所,台静农教授笑着对李敖说:“这个官司真奇怪,被告反倒不肯和。胡秋原这下子可完了!”

就这样,官司打到1963年的秋天,法官做出判决:李敖、萧孟能,罚钱;胡秋原,也罚钱。法官张顺吉说,因为告人诽谤的胡秋原也诽谤了他告的人。地方法院判决后,双方不服,都上诉到高院。

1965年5月,李敖反诉胡秋原。

同时,李敖又在台中地方法院状告中央书局(为徐复观印刷诽谤李敖的文字)诽谤罪。中央书局请了两名律师来打官司,李敖没有律师,单枪匹马,最终于1966年3月胜诉。中央书局被罚款新台币1500元,这也是李敖有生以来打赢的第一个官司。但他与胡秋原的讼案却从此拖了下来,1963年起,一拖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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